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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协商一致、合同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良习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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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安全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安全责任的分工,是以“谁主管,谁负责”作为基本原则的,对外性质,在法人企业当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基本划分及承担原则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法律主观: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要遵循的原则为:行为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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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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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民法典》中对夫妻财产方面作了相关的规定,如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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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如何确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了商标权应当怎样确定损害赔偿以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侵权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法律分析:侵犯发明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商标侵权纠纷的赔偿计算标准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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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依据很严苛,实践中很难通过判决实现。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经济条件,住房条件等均不如男方,但是我们依然准备了大量充分的对方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证据,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也认可从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出发,抚养关系变更给我方更为适宜,最终本案在我们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法官的帮助下男方作出了让步,调解结案,双赢的结果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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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子女监护权分配的原则是由母亲直接抚养的两岁以下子女。子女八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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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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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仅有一套住房,离婚时从照顾妇女儿童原则,房屋一定判给女方吗?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通过代理调解,我们不仅帮助男方保住唯一住房,并为其争取到分期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而非一次性支付,降低其支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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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的原则。2、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4、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原则。5、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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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进行公正合理的财产分配,以实现双方的权益最大化,此外,新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对恶意隐匿、转移、减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追溯和追偿机制,以及在离婚诉讼中的临时禁止令等相应的法律措施,确保离婚财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5、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同时也要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民法典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包括: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平等分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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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仅有一套住房,离婚时从照顾妇女儿童原则,房屋一定判给女方吗?
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通过代理调解,我们不仅帮助男方保住唯一住房,并为其争取到分期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而非一次性支付,降低其支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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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因此,在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形下,应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杜某与丽日旧机动车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书,因协议中的标的物涉嫌盗抢车辆,导致协议无效。丽日旧机动车经纪公司作为经营旧机动车的专业机构,未能依约保证杜某所购车辆无任何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和交通违章,存在过错,应当退还杜某购车款。本案纠纷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故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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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合同法的关于调解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法的关于调解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的规定1、法律主观:合同法可变更可撤销法定要件是: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2、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五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