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迁往上海分为以下八种情况,所需要的手续不同,详细材料如下:一、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15、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1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二、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申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8、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9、申请人原是否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原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申领退休金的相关凭证。原有工作除名或无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无业凭证、养老保险手册等原件。及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个人缴纳收据等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10、申请人原由本市知青、支边、支内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若人事档案在外单位的由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及保管费用的收据);12、申请人配偶在职情况(退休附上退休证、无业提供相关部门凭证,如: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1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4、申请人在沪子女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的户籍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或相关凭证;15、申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16、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17、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情诊断证明;18、申请人子女均在沪的资料及回沪的审批材料、目前的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三、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亲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全户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兄弟姐妹户籍资料);7、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父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8、申请人的父母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9、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10、申请人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11、申请人的父母原由外省迁沪落户的,提供其父母原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老户籍资料及来沪落户的审批依据;1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四、退学、开除学籍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申请人原户口由本市迁出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7、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及本人居民身份证;8、高等院校学生主管部门退学证明或中等专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学证明;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五、弃婴收养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六、事实收(抚)养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须提供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电话);7、收(抚)养人及其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包括其他子女、变动地址的情况);8、收(抚)养人单位的出具关于收(抚)养人家庭情况的证明;9、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生活等情况的证明,及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10、收(抚)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无生育能力的应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11、收(抚)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2、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小孩的随身物品及与小孩一起生活的相关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13、被收养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就读证明等);14、《事实收养(抚养)情况调查询问笔录》、《捡拾弃婴情况证明》;15、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16、审批部门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证明。七、非弃婴收养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须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原始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7、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8、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9、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10、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11、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12、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13、收、送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4、收、送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15、送养人户口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关于送养人生育子女、生活来源、身体、工作等情况的原始凭证及证明;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17、申请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18、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19、收、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送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2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八、支内职工子女户口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申请人的父、母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老户籍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需注明户内人员之间的关系);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户籍资料);8、本市被投靠人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详细注明户口变动情况);9、申请人的父、母支内、支边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另外注意: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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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1 1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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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收到客户邮寄的锦旗,简简单单的字里涵盖着我们的专业和智慧——胸藏韬略,智谋深远👍。
上千万的资产如何能够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做好自我保护呢?真是无法通过诉讼实现的难题,又没法直接参与谈判的案件怎么办?我们只能当背后军师,律师专业不仅是体现在法庭上,如果能不上法庭岂不是双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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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初能决定结婚在一起,双方一定是有感情的。如果感情出现了破裂,双方多沟通尽量不要轻易离婚。如果确实不能继续生活下去,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离婚判决书要把它给收好,它是下一次能够办理结婚证,进入下一段婚姻生活的凭证。如果一不小心,丢失了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想要第二次办理结婚登记但又没有证明已离婚的凭证,这时候,不要着急,告诉朋友们一个小方法简单的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人民法院的每个案子审理都会有记录,有底单存档。这时候,你只需带上你的身份证,在人民法院查询出当时做出判决你离婚的那份判决书,再让人民法院盖上法院查询的章,证明该份文件与原件的真实性,即可当作原件使用,相当于补办的一样,拿着它在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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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杨先生对一审判决非常不满意,所以来到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咨询,元甲律师全面分析后总结了一审中存在争议的4个要点:1、房产份额:北京海淀房产为婚后购买,由杨先生出资较多,且女方为过错方,杨先生理应多分份额,杨先生作为离婚官司中的被告,本以为女方是过错方,自己占理,法院肯定会支持自己多分财产,且当时手里金钱不富裕,所以就随便找了一个律师,2、账户流水:对于银行账户、抖音充值、美团等各类账户,女方只提供了部分资金明细,杨先生请求法院调查其全部资金流水,法院并没有调取,对银行卡余额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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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4/6/24 11: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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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如何更容易判离呢?答案就是了解那个决定结果的人,那就是法官。别觉得自己只要有道理,走到哪儿都不怕,其实呢,离婚诉讼很有门道的,举个例子,比如很多人开庭的时候呢,只会一味的宣泄自己的情绪,说到生气的时候呢,连法官都怼,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再就是如果法官已经开始不断打断你的讲话,说明法官对你的行为呢已经产生了反感,这个时候如果你毫无察觉,那只能让法官对你的印象很差。看到这里呢,有很多朋友就要问了,自己第一次开庭,怎么能够了解法官的办案风格以及脾气秉性呢?负责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大概都是那些专业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对他们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可能审判风格等等都会了解更多。
这个时候呢?那么你找专业做婚姻家事律师来办理你的案件,优势就非常明显了,我是姚律师,有问题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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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在异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条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注: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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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后,在与律师进行咨询时,您可以考虑以下方面:1. 专业知识和经验:了解律师在离婚诉讼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否符合您的需求,本文将为您提供全面深入的信息,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离婚诉讼以及如何选择适合您的离婚律师,在选择离婚诉讼律师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咨询和评估:1. 亲友推荐:如果您的亲友有过类似的经历,可以向他们咨询并了解他们选择的律师情况,通过以上的信息,相信您已经对北京离婚诉讼和选择离婚律师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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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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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那得要有证据,还有分居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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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办理离婚,需要到夫妻中的其中一方的户籍地进行办理,携带材料并且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顺利离婚,如果材料不充分也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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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但结婚证是在国外领取,感情破裂后如何离婚?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申请法院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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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初能决定结婚在一起,双方一定是有感情的。如果感情出现了破裂,双方多沟通尽量不要轻易离婚。如果确实不能继续生活下去,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离婚判决书要把它给收好,它是下一次能够办理结婚证,进入下一段婚姻生活的凭证。如果一不小心,丢失了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想要第二次办理结婚登记但又没有证明已离婚的凭证,这时候,不要着急,告诉朋友们一个小方法简单的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人民法院的每个案子审理都会有记录,有底单存档。这时候,你只需带上你的身份证,在人民法院查询出当时做出判决你离婚的那份判决书,再让人民法院盖上法院查询的章,证明该份文件与原件的真实性,即可当作原件使用,相当于补办的一样,拿着它在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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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离婚情况下需要请律师(诉讼离婚必须请律师吗)
内容:2、法律分析:离婚诉讼是否需要请律师,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聘请律师的需求,对方起诉离婚我要请律师吗1、法律分析:准备诉讼离婚不一定要请律师,公民自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离婚必须请律师吗1、法律分析:法律没有规定离婚诉讼必须聘请律师,可以自己参加庭审或者委托律师或普通公民作为您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法律是一个比较专业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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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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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在异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条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注: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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