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还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三期”女工的合同。因此“三期”女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了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中,孟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 没有签合同也是可以领取工资的,不论工作了多长时间,只要付出了劳动都有权利领取劳动报酬。试用期期间工资按照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如果不是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但是如果有具体的劳动天数可以按照天数领取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可以要求退还的,如果不退可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