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发放方式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若改变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公司未和老张协商即擅自改变工资发放方式属于违约。其次,《劳动法》第50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因此,本案中公司借口“年薪”对老张的薪水一拖再拖显然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