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有国土证没有房产证不能贷款,如果当事人要贷款,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
  • 债权无效的情形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债权;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最低还款额是指用户在最后还款日仅需要还清最低的还款额,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抽逃出资。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金额是否占其出资财产全部或大部分;是否约定了利息;是否约定了还本付息期限;是否存在担保;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取得公司财产行为是否向其他股东公开。伟唐集团取得巍巍公司的财产金额占其子公司出资财产的绝大部分,且未约定利息、还本付息期限或提供担保,事实也不存在借款关系,可认定伟唐公司在巍巍公司成立后将货币出资40万元转到伟唐集团账上,属于虚构借贷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此外,伟唐公司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巍巍公司成立后仍向伟唐集团交付租金,属于虚构租赁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综上,伟唐集团的行为属于协助伟唐公司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巍巍公司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石场是否具有用工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如果石场具有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经营资格,即石场具有用工资格,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合法权益。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其次,如果石场不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则双方形成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与雇主之间经双方平等协商,约定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上述法律关系产生争议,则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可以直接向被告(即雇主)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合法权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原告先行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减缓交付,最后由法院裁决败诉一方承担。最后,对于石场老板所说的工资抵扣装载机磨损费和水箱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雇员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问题,无论在劳动关系中还是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及雇主对损害赔偿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用人单位或雇主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劳动者或者其雇员故意造成的,用人单位或雇主才可依法免责。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黄、李、刘、杨四人虽未约定出资比例与债务承担给,但两次盈余分配均同比例进行,故应当就100万元订单预付款向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种亏损,其内部应当同比例分摊。杨在采购过程中执意支开黄某,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亏损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适当承担较多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