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产房压根就没产权,产权不可能交易,能交易的是房子的使用权,而原来持有这个房子的使用权人,得到这个房子有好几种可能,但最终的结果肯定是要部队收回的,有可能几年有可能几十年。一般出售的都是违法的,可以出租。
  • 根据日本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第二章第四节《离婚》第763条至771条,在日本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的裁判离婚。对离婚本身而言,两种方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仅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可以假设日本男方是在当地役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是没有当地公证及我驻日使馆的认证,所以该离婚手续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中国人方要离婚的话,应该在中国重新起诉离婚;然后中国人方可持经公证认证的离婚文书,在国内办理户籍“婚姻状况”变更及将来可能的再婚手续。另外,与日本人离婚时,应到日本人的原籍或住处进行申报。有关离婚申报书的注意事项(1)需要两名20岁以上的证人署名。(2)证人为为日本人时,需在署名之外盖章。可能各个役所市民课的规定各有不同。
  •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东北人在外地可不可以离婚?需要看具体情况来对待。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必须要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那原告可以在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有个前提,被告必须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一、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④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二、起诉离婚: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 1、丈夫虽然没有给妻子生活费,但丈夫的工资存起来的情况下,不管存在谁的名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分割;2、法律依据:1)《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何某与林某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车是林某的婚前财产,因办理公证手续时该车尚未购买,故该项公证违背了客观真实原则,不应采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林某的汽车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但实为林某父母明确表明赠与其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财产为林某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汽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认定为林某个人财产。
  • 儿媳的理由不能成立。就老人带孙能否索要报酬的问题,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如果孩子的父母与老人有着“带孙付酬”约定,则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孩子的父母必须按照约定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孩子的父母与老人没有“带孙付酬”约定,则双方不构成劳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基于亲情而带孙,属于无偿提供劳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自然不能向孩子的父母索要报酬。再一方面,如果孩子的父母不抚养孩子,老人基于这一情况主动去抚养孙辈,则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针对这种情况,《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也指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老人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要孩子父母有抚养能力,老人便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那么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应当承担起抚养的义务。结合本案,你儿子和儿媳具有抚养能力,只是因为闹离婚而对孩子置之不理,你在此情况下带孙,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而抚养孙子,明显具备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你儿子和儿媳必须向你补偿你已支付的孩子生活费用等直接开支以及误工等损失。
  • 你好,你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