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也指出:“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你租的房子栏杆设置违反了上述规定,留下安全隐患,房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八
  •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原房主张某在卖房之前就已经知道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况,为了完成交易,张某隐瞒了房屋存在漏水的这一事实。您在不知道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入住后才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的问题,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这一情形。因此,您可以要求原房主张某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