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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只有办理产权登记后才能取得不动产的产权。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没有拿到房产证,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你们的合同,你只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你的做法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应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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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你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理应返还你的购房款及所交的各种费用,赔偿你的房屋装修损失费;你可以将所购房屋返还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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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您所述情况作以下简要答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又依据该《条例》第2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或者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从您的来信看,不能确定您家是否依《条例》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者签收了相关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如果上述情况您均不知情,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相应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存疑的征收补偿协议。针对您所称的签字是否是本人所为,您可通过后续的诉讼程序提请法庭进行笔迹鉴定。另外,《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存在您所称的上述情况,您可提供证据证明有明确的被告,依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维权措施。构成民事侵权的,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构成犯罪的,您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予以立案追究。如果在您报警后警方未及时出警或者未依法立案受理,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以公安部门为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之诉进行维权。以上答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