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某等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过程中皮包失窃,应优先适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虽然航空公司令其等待,但并不能由此合理推断出汪某等待与其携带皮包的失窃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而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随身携带的皮包负有谨慎保管之注意义务。因此,汪某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其因皮包丢失而发生的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刑事判决中的罚金分为指定期限内的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可以强制缴纳。但是刑法同时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减免缴纳罚金的条件是客观方面的原因而非主观方面的原因:即行为人遭遇了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由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减免以及减免的数额。据此,你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缓缴或者减免罚金的书面申请,这不会影响到你儿子的刑期改变。
  • 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这没有什么疑议,但是公民间的私自录音可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却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规定,有效的录音证据要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录音内容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不能够采取安装窃听器等窃听方式取得;三是被录音的一方对录音内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就会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需要强调和提醒你的是,在采取私下录音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并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以保证录音效果的清晰,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