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后,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业主即使未居住也需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先督促欠费业主限期交纳物业费,对拒不交费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依法追缴。
-
答《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除非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上述案件中,林某虽仅在自家专有部分内使用房屋,但其擅自“住改商”的行为属于不当使用,贾大爷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林某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答你可先报警。并依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构成轻伤,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轻伤,按实际损失赔偿。
-
答李某中奖所得虽然是在一审判决后,但由于其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苗某有权要求分割该笔奖金。
-
答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注意有以下3种具体的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综上所述,你可以根据你丈夫的收入情况,确定他该承担的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相关费用。
-
答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但因本案发生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期间内,根据法不诉及既往的原则,仍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房产公司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实施拆迁行为,其拆迁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房产公司与宋某签订的拆迁协议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
答房管局和公证处的做法都是有根据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等证明材料,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可见,涉及房产一类的遗嘱,办理公证是房屋过户的前置程序。由于你父亲的遗嘱未经公证,现在你只能与妹妹协商,签一份遗产分割协议,由你妹妹在协议中声明放弃房产继承权,然后再持该协议书等材料申请继承公证,拿到公证书就可办过户手续了。如果你妹妹不配合或对遗嘱有异议,那么你只能持父亲的遗嘱到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订立涉及房产的遗嘱最好经过公证。虽然未经公证的遗嘱可以采取上述补救措施,但却给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且一旦其他继承人不予配合或对遗嘱有异议,就要对簿公堂,有伤亲属间的感情。尤其现在很多都是独生子女,根本没有其他继承人,和谁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以及到法院起诉谁,这都成为难题。
-
答你1991年与夫妻名义与丈夫同居,按照当时的婚姻法规定属于事实婚姻,后来补办了结婚证,你和丈夫的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这期间,你们购买了单位福利房,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你丈夫去世,你有权利获得所居住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另一半作为你丈夫的遗产由你和你丈夫的女儿共同继承,要求你放弃全部房屋产权并搬出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
答城市房屋拆迁以及搬迁补偿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有以下几个内容供你参考:一是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二是如果在回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三是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四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当然包括搬迁费在内了。对于符合建房条件但是尚未完成登记的拆迁房,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酌情纳入适当补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