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最高刑罚是死刑。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种类。死刑,又称正法、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以结束犯人的生命作为刑罚。
  •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依照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适用《破产法》。
  • 《民法通则》第83条则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你可以以侵犯“相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夏某驾驶敞篷吉普车与单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单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夏某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单某父母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彭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已有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认识。同时,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到达学校后,学校在特定的区域内和特定的时间内,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活动中,学校同样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校外考点作为学校组织考试选定的地点,属于学校教育的延伸,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学校对学生仍负有管理职责。但彭某受伤属于运动意外,并不属于学校的管理疏忽所致,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学校可对彭某进行适当补偿。
  • 民事诉讼的提起有明确的法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开发商再次就同一事实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卖法律关系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适格;(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合法(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合同成立时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其父母无权要求王某取回彩电返还价款。合同履行后,张某因患上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先前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