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塌陷窨井是茂源公司的通讯网络井,使用权归茂源公司所有,茂源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窨井周边塌陷,形成深坑,茂源公司未能及时修理,也未设立任何防护标志,造成乔某骑摩托车掉入坑中,茂源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乔某作为成年人,在骑车过程中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对车损人伤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而城管执法局不是该窨井的使用者、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户”界定为“他人生活和对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外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也提出意见:“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任某的超市是用于营业,并非用于住宅,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基本特征,被害人任某在超市居住只是为了营业方便或超市安全而采取的临时行为,因此,孙某和梁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 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的。为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利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可见,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这个整体,即承包方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每个成员为单位。当承包的农户中出现一人或几人死亡的情况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承包经营仍然以户为单位,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因此,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无权单方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也无权在承包期内对农户所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者扣减。本案中,村委会以你妻子死亡为由,强行收回其所分的土地份额,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你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其错误,如果村委会不纠正,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
  • 持有、使用假币罪主要特征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持有是指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根据最高法解释,持有“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即达到追诉标准。你外甥代朋友保存2万元的假币行为,涉嫌的是窝藏赃物罪,因为对于假币,你外甥只是代为收藏而并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