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婆死后房子孙女没有继承权。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公婆一方或双方去世后,他们的房子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公婆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除非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婆的孙子的爸爸,也就是他的儿子去世,那么孙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一部分继承公婆房产的权利,但不是全部
  • 一般情况下,儿媳没有继承老人遗产的继承权,但如果儿子已经去世,儿媳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请看《继承法》的规定: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儿子在老人之前去世,孙子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是代位继承。土地使用权能不能继承,还要看情况:如果儿媳是和老人一个家庭户、共同承包的,老人死后儿媳可以继续耕种,直到承包期满;如果不是共同的承包人,儿媳对老人在丈夫死后赡养了老人的,也可以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继承使用权,但如果丈夫还在,只有丈夫有继承权,儿媳没有
  • 外籍子女有继承权继承不受国籍的限制的,只要有继承权的都可以继承,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进行;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顺序继承。外籍子女有继承权继承不受国籍的限制的,只要有继承权的都可以继承,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进行;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顺序继承。
  • 需要以下过户流程: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二)国外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三)父母的结婚证。(四)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五)其他情形:1.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2.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3.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以上为国外出生孩子上中国户口的要求,你没有结婚证恐怕办不了孩子的户口,建议把结婚证办下来,按规定办。
  • 农村的房子过户给子女,如果子女的户口不在村子里,只可以维修,如果子女的户口在村子里,则可以重建。现在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根据行文规定,房子可以由子女继承,但宅基地属于村小组,不属于私人财产。所以不是村小组里的户口,是不能享受村小组的宅基地重建房屋。
  • 城市户口能继承农村遗产或农村的房产,也可以过户。农村房屋属于集体产权,无商品房产权,一般情况不能办理房证。城市户口继承人只有房屋使用权,不得翻建和改建。随地上建筑物的灭失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此外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因为宅基地不是财产,不能直接以财产方式继承。如果取得宅基地而未盖房,无法继承,除非有申请时有其他共同申请人。在农村盖房也要取得审批许可的。
  • 既然是私房钱,想办法继续别被找到不就得了。但,如果你已经有着离婚后分财产的事情,这种情况很危险,既然是夫妻,还是心往一块儿想才是正道。\r
  •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房屋是你丈夫在1996年取得修建手续进行修建,在2006年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公证,这个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是你和你丈夫。因此,这个房屋应当认定为你和你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你和继子女三人可以依据法定继承原则,每人继承其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