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闫某承包的土地依法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闫某只能使用、收益而无权处分和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闫小某转让土地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也损害了闫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闫小某明知转让的土地为家庭承包耕地,仍以宅基地名义出卖,因此,该土地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孔某可以就闫小某非法转让承包地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但不能根据协议要求闫某腾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