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种结局:赢得了对方,却输掉了所有人你们两个坚持对彼此的爱,排除万难总算在一起了,但是你们的苦日子才是刚刚到来。你会发现,你们虽然赢得了彼此,但是却输掉了其他所有人。你们的感情不被父母祝福,不被世俗认可,甚至还会因为伤害了原来家庭的爱人,而被自己的孩子厌恶。从此你们走到哪儿,指指点点就伴随到哪儿,你们的感情依旧不能暴露在阳光下,不久,有一方就会因为受不了,而提出分手。第二种结局:分道扬镳,由爱生恨,变成仇人你所认为的真爱,不一定在对方眼里也是这般重要,大多数人都会在事情败露之后,为了不受他人谴责去挽回家
  •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无遗嘱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其中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本案中的老大作为被继承人,因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只能按第二顺序继承的方式处理其遗产继承。由于老二已于6年前死亡,死亡时间早于老大,本案遗产继承人只能是尚在世的老三。不论是老二的子女还是老三的女儿,对于他们大伯父的遗产均没有继承权。老三可启动遗产继承程序,要求老二的子女交还本该由他继承的财产,其方式包括协商、第三方介入进行调和以及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 离婚后,原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在解除夫妻关系的同时,就已经完成了财产分割,该人财产的继承与原配偶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 离婚证丢失可以到民政部门去补领,因为民政部门是肯定有你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这种记录的,你是可以递交相应的申请来补领离婚证,然后再正常的去办理自己的这个离婚证就可以了,一些证件的丢失是可以补领,可能需要相应的这种申请有所不同,具体需要咨询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