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拆除房屋为董某个人所有,小东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小东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其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实行登记制度,而梁某与小东交易没有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未能核实房屋权属问题,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梁某不应被认定为善意买受人,其与小东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梁某与小东合意对不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买卖,然后拆除,出售旧料,侵犯了董某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依法应对董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董某要求梁某与小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