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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做伤情鉴定,如果构成重伤,且司机逃逸,那么司机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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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强险应当是赔给被撞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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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中代位追偿的法律规定为: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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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谈不拢当事人也是可以出院的,可以在收集案件证据和费用明细在出院后继续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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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该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因此,一次性赔偿至70周岁,期限过长,如果被侵权人在未满70周岁时出现意外,就会发生实际赔偿与实际生活利益不一致的情形。可以参照护理费最长给付年限,如果到期后仍需配制假肢,可由受害人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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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只对该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和约束性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这种责任认定不具有处分性,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