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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这么做不合法,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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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门卫、保安等特殊人员的加班问题,对于此类人员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纠纷,用人单位多以是值班而不是加班为由进行抗辩。是否加班,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合同的约定等方面来认定。即便属于加班,但考虑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应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睡班时间折算成一定的工作时间,没有约定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扣除劳动者合理的睡班时间,但每天最多不超过8小时。同时,按照规定,此类人员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此,则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另外,有的工作岗位采取轮班制的一般属于服务行业,在周六、周日的休息日上班,通常是用倒休的办法弥补其依法享受的劳动保障待遇。无倒休日的,则应按加班对待。而在法定节假日,则不论是否倒休,均应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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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常讲的“加班”在《劳动法》上规定了三种情况,一种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另一种是法定休假日工作,最后一种是休息日(通常也就是周末)工作。不同的情况,对于加班费的计算,以及能否调休有不同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所以说,只有当休息日加班发生,用人单位才可以安排调休,其他形式的加班都应当支付加班费。针对你们公司的情况,出于减少劳动力成本和规避法律风险的考虑,建议您可以考虑变标准工时为综合工时。综合工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综合工时的使用必须经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且如果超过总工作时间仍然会存在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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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涉及的劳动者都是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或相对持续稳定提供劳动的人,设立该种合同制度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劳动者因年龄增长工作效率降低等为借口,而不与劳动者续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该类合同,但并没有就能否降低工资或变更岗位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通过变相减少劳动者权利或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手段,如降低薪酬、变更岗位等,恶意逼迫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这样的立法精神: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新合同中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做到“原岗原薪”。劳资双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性质,当然也应当符合“原岗原薪”精神。因此,公司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以你工作效率下降等为由,降低工资待遇是不合适的。如果因此导致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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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因欺诈而订立,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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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否合法取决于工程的具体项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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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起诉对方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