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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据你的陈述,因拆迁后分的房屋原则上房产证应写原房屋所有人,所以不能直接写儿子和儿媳的名字,但是可以通过变更房产证所有人姓名方式过户,如果要变更姓名,需要到房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房产证姓名手续即可,本案中,属于是家庭内部赠与。需要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公正手续,后持公证机关证明,到房管部门交相关税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即可,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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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农村房屋过户流程如下:1、提交材料,提出申请: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其他必要材料。2、房管部门受理;3、公告;4、审核;5、收费;6、记载于登记簿;7、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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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父母赠送房产是不交税的,但是在下次交易的时候要补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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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亿韩元以下(60万RMB)10%1亿-5亿韩元(60-300万RMB)超过1.1亿部分20%5亿-10亿韩元(300-600万RMB)超过5.9亿部分30%10亿-30亿韩元(600-1800万RMB)超过12.4亿部分40%30亿韩元以上(1800万RMB)超过40.4亿部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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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儿子接父亲的班还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接班与是否继承家产没有关系。1、接班只是接替长辈参加工作,接班了也还是父母的子女,仍然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2、不让接班的人继承,只有一个办法:父母留下遗嘱不让接班者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接班者仍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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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父亲再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再婚后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父亲去世,有遗嘱优先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遗产,也可以协商彼此遗产分割份额4,《继承法》相关规定: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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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方式中遗产的分配原则是:(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在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另外,如果继承人之间自行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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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首部。(1)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2.正文。(1)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2)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3)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4)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5)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3.尾部。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因为是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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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奶奶的遗嘱给孙子,等奶奶过世以后,就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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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终止等都作了具体的说明。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应为知道或应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当天,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应尽快维权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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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说的意思应该是被继承人Z育有A、B二子,现A在世,B死亡,B育有一子C,C是否可以继承Z财产的问题吧。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C是可以代位继承Z的财产的,但份额应限于被代位人B的继承份额之内。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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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儿有女的家庭中,我所知道和了解的大多数家庭,不同重度有重男轻女的现象。认为女儿嫁了后终究是别人家的人,儿子才是自己家的人。于是家里所有财产都应给尽给儿子,分得女儿没有份额。但是,一旦父母有事或有病,又把女儿叫回家来分摊。及至到了养老,儿子女儿均分责任。一般来说,心痛父母的出嫁女儿同样会尽赡养父母责任,尽管在没有得到父母财产的情形下;也有的出嫁女儿,尤其是女婿不愿意分摊赡养岳父义务,认为谁受利谁负责。这种情况儿子就承担全部赡养父母亲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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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个没有对与错。完全是被继承人个人的意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允许的。但往往被继承人受到社会风气、闲言碎语的影响,感到不适。因此,只要自己认定的、决定的,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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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儿子,出嫁女都有责任赡养父母,按传统习俗,儿子责任似乎更大一些,因为儿子传承了父母的财产,包括田地树木果树等一些物品,女儿嫁出去后,父母的财产在农村来说,是与她无关了,女儿的责任一般来说,是以她的良心和自愿性质,没有硬性要求,给多给少,要看她的良心所决定,还要看她嫁出去后的经济收入所决定,如果她生活困难,用什么来赡养父母?所以儿子责任重一些。堂哥有2个女儿,1个儿子,主要赡养父母是儿子,现在儿子和父母同住。儿子结婚后,带着老婆孩子在外打工挣钱,哥嫂俩在农村生活,儿子在县城买有养老房在县城里,卖房时,一再声明是给父母住,因为父母辛苦了大半辈,所以哥嫂有时在城里住,有时在乡村住,由父母自由选择,儿子给足生活费,给足养老钱,所以主责赡养父母还得靠儿子。哥嫂的俩女儿,也有责任赡养父母,不定时给父母的微信汇款,多者3仟,2仟,少者3百5百,两个女儿也尽力赡养父母,尽自己财力献爱心,所以哥嫂们生活得很好,至少目前,至少现在是这样,以后就不得而知了。所以我认为,赡养父母,儿子责任大一些,出嫁女儿赡养父母责任要轻一些。这是我的观点,欢迎朋友们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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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父母立遗嘱需要子女都在场吗父母立遗嘱不需要子女在场,子女是否在场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同的遗嘱要产生效力需要的条件也不同,但总的来说,没有哪种类型的遗嘱是需要子女在场才能生效的。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