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在购物时,就应当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如商家的广告、购货的凭证和付款的凭证等。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找商家或者厂家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向相关的监管部门投诉。万一无法联系商家或厂家,可要求广告经营者协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商家地址、联系电话的,须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也可采取诉讼的方式,保障自己对所购商品的知情权、安全购买权、选择权等权利。
  • 邵某为临时上车装货的装卸工,不是乘坐车辆的人员,也不是驾驶人员,因而不属于车上人员。其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受伤,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