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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务侵占不退赔,不可以。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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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务侵占上诉后认罪,符合条件能缓刑。缓刑适用条件如下: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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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注射方法执行死刑需要有经专门训练的警察,有专职法医监督,有固定的执行室等条件。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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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转让,一般不属于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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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你的描述,你家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受伤,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对你家小孩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对你家小孩的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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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常某交钱入住罗某的招待所,招待所向常某发放了房卡,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罗某作为招待所的经营者,应该有起码的经营常识,钥匙只能交给房客本人,招待所应该履行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起码义务。但招待所的服务员却擅自把钥匙交给第三人,给房客常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招待所没有尽到该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侵犯了常某的财产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必须合理合法。再者,常某的狗被盗他自己也有责任。因为招待所的房间只是提供给人住宿的,常某却私自把狗留在房间,也没有向服务员交代。根据有关规定,犬是不能进出宾馆、旅店等公共场所的,常某违反了这个禁止性规定。另外,狗被“盗”一事常某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目前还没有处理结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常某的狗是被他人“盗”走的,常某应该等待公安机关破案,向盗狗者索赔。即便招待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只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今,公安机关尚未破案,常某就要求招待所赔偿全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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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竺某与盛景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和《管理规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竺某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盛景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了管理服务,双方即形成了物业管理关系。而竺某近两个月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属未按时交费的违约行为,不影响物业管理关系的存续。但竺某不能因此主张赔偿,双方在《服务协议》和《管理规约》中均明确约定,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公司在本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并且,盛景物业管理公司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方面并未存在瑕疵,在管理上也不存在缺陷,因此,竺某在家中失窃后向盛景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