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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邱某的行为是否得到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是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案中,王某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得到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邱某又提交该楼业主的联名信,证明该楼的部分业主并不同意被告的上述行为,故其“住改商”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对《物权法》第77条的理解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是需全部同意还是多数同意即可;二是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住改商”必须经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同意才可进行,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具备“一票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