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具备“一票否决权”吗?

2022.08.16 2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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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王某是邻居关系。王某是某小区1104号(一层)的业主,邱某是该小区1201-1204号(二层)的业主。该楼房的房屋用途为住宅。2010年5月,王某对其房屋进行改造,将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广告复印,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邱某认为,王某将住宅改为商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将民宅改为经营性商用店铺,停止商业经营活动,排除妨碍,恢复原有的宁静和安全。庭审中,邱某提交该楼其他业主签名的联名信一份,证明该楼的其他住户均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原告对于事实的陈述。请问,邱某的“官司”能打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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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邱某的行为是否得到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是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案中,王某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得到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邱某又提交该楼业主的联名信,证明该楼的部分业主并不同意被告的上述行为,故其“住改商”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对《物权法》第77条的理解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是需全部同意还是多数同意即可;二是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住改商”必须经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同意才可进行,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具备“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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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大律学苑

    2025/5/30 18: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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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5/30 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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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大律学苑

    2025/5/7 18: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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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2151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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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5/7 11: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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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2101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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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4/11 10: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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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团队中想要发现人才,有两个最能【显真相、露真身】的场合。一个是打仗,在一线冲杀时,一定会显真章!而【共创会】是另一个极佳的场合。在共创会中,你可以分辨出谁在用心思考或是摸鱼?谁在全力配合或是假装?谁在勇于担当或是逃避?谁能精准总结或是语拙? 而在【共创会】结束后为什么要组织分享(现场发言/群中发文字),因为这是分辨【这个人是否具备管理潜质】的绝佳契机。他/她的分享,到底是在有思考地阐述心得、还是在乏味地复述笔记,都会折射出他/她的【悟性】与【灵性】。 [机智]比如,在【共创会】中,有互动环节,会有人成为互动环节的主人公,而其他人是观众与看客。那么,结束后的分享中,你留意: 【1】互动环节中的当事人,如果能讲出精彩收获/挖出新视角,说明他有【悟性】。 【2】非互动环节的当事人,如果能讲出精彩收获/挖出新视角,说明他有【灵性】。 [机智]没有【悟性】与【灵性】的管理者,很难成为一个好的管理者,因为他无法成为团队的【好教练】——身为一个管理者都无法从事件中,总结心得一二三、提炼规律一二三、阐述清楚一二三,又如何去教化他人、助力成长呢? [机智][机智][机智]需知:好的管理者,既会做、又会写(总结)、还会说(传播+教化=传承) 如何做好共创会?请来《百万律师教练班》现场体验
  •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邱某的行为是否得到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是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案中,王某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得到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邱某又提交该楼业主的联名信,证明该楼的部分业主并不同意被告的上述行为,故其“住改商”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对《物权法》第77条的理解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是需全部同意还是多数同意即可;二是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住改商”必须经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同意才可进行,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具备“一票否决权”。
  • 施工前签订的劳务报酬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

    施工前签订的劳务报酬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

    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施工前签订的劳务报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劳务报酬协议的签订时间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会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工期、质量等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对劳务报酬协议的履行产生影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施工前签订的劳务报酬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因此,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施工前签订劳务报酬协议,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协商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劳务报酬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劳务分包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劳务报酬协议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务报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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