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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应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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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离婚时有存款清单,可能无法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存款是一方婚前的积蓄,双方未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存款为个人财产,不能要求分割。如果是婚后双方的工资收入,且没有财产协议,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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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标准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
内容: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之间的界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包括债务产生的时间、合同签订人、书面证据等,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时,始终需要谨慎对待,首先,建议夫妻在婚前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限,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准备,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之间的界限又是什么呢,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产生的,那么无论是谁承担债务,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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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正常的教育培训、社会交往等活动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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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当确定共同犯罪的预谋:行为人同意共同犯罪的意图,决定共同犯罪的,是共同犯罪的预谋。共同犯罪一般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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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4. 法院判决:如果夫妻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法律和具体情况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具体来说,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财产的来源、积累过程、贡献程度、分割后的生活需要等因素,公平地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需要考虑继承、离婚和遗嘱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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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可以认定为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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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25万元钱的所有权归属看,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25万元钱是宋某和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陆某的个人财产。并且,陆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指使他人采用了暴力手段。薛某等人已经实施了暴力抢劫行为,陆某作为指使者,对薛某等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构成了共同犯罪。因此,陆某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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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属于共同财产吗,同居期间赠与的认定
内容:此外,同居期间出现赠与的财物还需要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综上所述,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因此,在同居期间进行财物赠与时,建议双方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加盖公章、签字等,以便日后有争议时能够有证据证明赠与的存在和内容,同居期间赠与的认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原则:1. 意思表示:赠与是一种自愿的行为,要求赠与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明确表示出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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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2 15: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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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建筑行业里,以内部承包项目责任制的名义签订协议书后,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是挂靠施工的情况比比皆是。今天就给大家讲一讲项目被认定为挂靠施工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监管层面,当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时,不同行政机关可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对公司和项目经理进行处罚,仅罚款这一项就可以按照项目产值的2%~4%进行罚款。
相反,当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内部承包时,属于合法,被认定为转包时,处罚也比挂靠轻的多。
经济纠纷层面,当项目对外拖欠人材机款项时,如果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则公司与项目经理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项目经理追偿。
综上,对于内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来讲,如果被认定为挂靠,无论是行政处罚层面还是责任承担方面都是最差的结果。建议内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尽力避免双方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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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入、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和知识产权收入。根据有关法律,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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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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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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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郑某与朱某的财产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财产协议约定,郑某与朱某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郑某开发住宅小区时,两人没有签订合伙开发协议,朱某既无实际投资,也未提供过技术性劳务,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虽然朱某在开发过程中提供过劳务,其性质仅属辅助性劳务行为。朱某提供劳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经营,因此只可获得适当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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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常认为,既然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由夫妻双方共同享受利益,那么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因夫妻双方均会享受利益,故亦应承担相应风险,即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规则一裁判规则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侵权之债往往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夫妻双方利益从结果上看亦无增益,属于消极债务,故侵权之债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