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提供劳务能否认定为共同经营?

2022.08.12 04: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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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朱某登记结婚,结婚前两人自愿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所负的债务各自承担,相互无清偿责任;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负有的债务由各自进行清偿。后郑某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离婚。朱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在郑某开发住宅小区时,从事过协助管理工作,要求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行为,并依法分割开发收入。请问,朱某提供劳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共同经营?浙江 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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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朱某的财产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财产协议约定,郑某与朱某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郑某开发住宅小区时,两人没有签订合伙开发协议,朱某既无实际投资,也未提供过技术性劳务,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虽然朱某在开发过程中提供过劳务,其性质仅属辅助性劳务行为。朱某提供劳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经营,因此只可获得适当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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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建筑工程律师-王熙

    2024/7/9 10: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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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主任啊,这甲方是真不给我们结算,拖着工程款,我还能忍一忍,可是工资罚不下去了,要是农民工兄弟们闹起事儿来,我可真扛不住啊,所以咱们国家针对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其实有专题研究过,也是重点保护劳务费的支付的问题,那你现在咱们不可能说现在拿不到劳务费,我们直接去起诉,那那个过程太漫长了,那所以咱们接下来的话,第一步你可以先去劳动监察大队先去投诉,基本上像这种劳务费的问题,通过投诉,而且是多人啊,或者几十个人劳务费,那么他那边会有快速响应,那么联系公司那边来去解决这个事情,那第二个的话就是说,假如说你通过这个投诉,他是没有这个效果的话,那么咱们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也就保全这个公司的这个账户,因为毕竟他现在还正常经营,一旦保全冻结之后,他的正常进项出项有有问题了,那么他会主动的给我们去做谈判,当然如果说这些还都没有办法,我们也可以去住建部门进行投诉啊,这也是投诉的一种。

    途径,因为这家公司他也正在接工程,那么这个项目的话也正在进行施工,如果我们有投诉的话,会影响他一些证件的一些办理,可以优先通过投诉的方式来给你解决,因为你这个是劳务费,不是这个公众上的问题,关注西主人有事不求人。

  • 如果实际利用其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并且登记人知道该情形,会被认定为实际经营者
  • 个人所得税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区别_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区别

    个人所得税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区别_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区别

    内容: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即生产经营所得是剩余金额为纳税基础,所以其扣除的幅度和可控度远大于劳务报酬所得。

    2022.09.2032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9: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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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 郑某与朱某的财产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财产协议约定,郑某与朱某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郑某开发住宅小区时,两人没有签订合伙开发协议,朱某既无实际投资,也未提供过技术性劳务,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虽然朱某在开发过程中提供过劳务,其性质仅属辅助性劳务行为。朱某提供劳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经营,因此只可获得适当的劳动报酬。
  • 什么是劳务关系?_劳务关系怎么认定

    什么是劳务关系?_劳务关系怎么认定

    内容:在部分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方则主张双方之间属劳务关系。那么何为劳务关系呢?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何区别?

    2022.12.072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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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 劳务派遣工要求同工同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派遣工实行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没有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认定_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

    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认定_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

    内容:下降工资法律是允许的,员工自己离职的可以不补偿。

    2022.09.23300人收看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3/4/17 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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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将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纳入商务部行政许可范围,故外派劳务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制衣公司在不具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外派劳务活动,违反国家关于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规定,因此,工人与制衣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制衣公司收取的费用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余下部分应予退还。
  •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量刑,非法经营怎么认定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量刑,非法经营怎么认定

    内容:非法经营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08.11465人收看
  • 姚平

    2022/11/21 14: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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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你好,需要调查并查看案卷具体性质。你好,建议来律所详细咨询为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及其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量刑 _非法经营罪认定的主要依据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量刑 _非法经营罪认定的主要依据

    内容: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1.0322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