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
答律师回复中...
-
内容:6. 定期还款能力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方必须能够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那么,要想成功进行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借款方具备较高的信誉度,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能提供相应的信用证明,总的来说,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效力体现在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和对抵押合同的效力保障,综上所述,要想成功进行在建工程抵押,必须满足以上七个条件,现如今,建设项目的融资需求日益增长,而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备受关注。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立即咨询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答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是:(一)物业管理区房屋出售交付的建筑面积50%以上;(二)第一套房屋出售交付之日起2年以上,建筑面积30%以上;(三)第一套房屋出售交付之日起3年以上。
-
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无因管理纠纷的解决方法
内容:企业应加强组织架构建设,加强沟通与协调,进行合理有效的决策,建立正当的激励机制,以降低无因管理纠纷的发生率,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二、无因管理纠纷的解决方法1. 加强组织架构建设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划分不明,一、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1. 权力权限的划分模糊在企业内部,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员工之间的权力纠纷频发,因此,了解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和解决方法,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总之,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与解决方法是企业管理中必须重视和掌握的关键内容,2. 决策不科学合理企业的决策过程不够科学合理,过于主观片面,往往会忽视一些重要因素,造成决策失误,从而引发纠纷。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02:10
立即咨询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答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建立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真实意义;建立销售关系不得损害他人利益,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合同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内容:登记手续:在建工程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包括建设、房管等部门,因此,在进行在建工程抵押时,需要全面考虑和评估各种因素,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评估和审核:在建工程抵押需要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保其价值和有效性,4. 评估和审核:在建工程抵押需要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保其价值和有效性,法律文件: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函等,5、法律文件: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函等。
-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2023/8/16 18:53:03
立即咨询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
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是:施工企业已确定,建设资金已落实,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办理;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内容: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具备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建筑物符合法律规定、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以及抵押物具有可执行性等,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将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抵押人具备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首先,抵押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即必须拥有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必要证件,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2023/8/9 18:24:09
立即咨询
工程没有结算怎么起诉:
工程未结算是可以起诉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答成立工程保险公司的条件,如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和筹备事项,发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并通过成立会议通过募集成立,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公司住所等。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体有什么条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内容:综上所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施工方权益的法律制度,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行使方式,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施工方才能通过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获得应得的项目款项,确保公正合理的施工环境和施工方的利益权益,其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交权属证明和债权证明:施工方在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前,需要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和债权证明,证明其对应工程价款的合法权益,4. 清偿顺序和责任追究:在施工方获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各项债务,并对甲方拖欠款项进行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