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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本案中目前还处在案件审理阶段,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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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工程欠款时效应从建设单位应付款而不付起算。可见,未经结算的工程,债务人并不知道所欠债务数额,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也是未知数,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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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要想否定邱某是在上班后,偷偷外出购买香烟而遭遇的车祸,必须要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的主张,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要承担举证不能所应承担的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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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有权要求单位重新发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在黄某并非你的亲属,你也根本没有委托黄某领取的情况下,公司财务人员将你的绩效奖交给黄某,明显与之相违。即使黄某持有委托书,财务人员也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而不能仅凭一面之词便主观臆断地推定委托的事实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财务人员发放工资是公司整个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是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公司必须向你重新发放,以避免你发生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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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既然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同正常工作期间没有区别,那么,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就有权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是否处于停工留薪期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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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房屋交付手续复杂繁琐,须双方协助配合方能完成。按照交付惯例,先由出卖人发出交房通知书,载明收房所需资料,交付时间、地点等必备事项。买受人须按交房通知书要求配合协助出卖人办理交付资料、验房,办证,缴费等手续,故出卖人发出交房通知书系启动交付程序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开发商应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开发商未发出书面交房通知,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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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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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再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因此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车相撞将老陈碰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两辆肇事车依法应对老陈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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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目前尚无遗嘱监护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弟、姐妹;(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用立遗嘱形式指定亲属以外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目前暂无法律依据。但依法若老刘愿担任你孩子的监护人,可作为与你关系密切的朋友,经你所在单位同意,在你去世后担任你孩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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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养老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你与养老院约定了对你母亲一对一的专人、专业护理,但养老院未能做到合同中的规定,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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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2条规定,在张老汉和女童两人均无过错的前提下,适用公平和无过错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部分损失责任。本案中,张老汉的晕倒无过错,但毕竟造成了女童的伤害,不予赔偿又有违公平原则,对受伤的女童来讲也不公平,因此应适用公平和无过错原则,依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由张老汉分担女童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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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中对此问题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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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开发商作为楼盘开盘活动的举办者和组织者,明知道一些参观者会随手将茶水、饮料乱倒,导致地面湿滑,如不及时进行拖洗,很容易让人滑倒,却没有采取任何防患和警示措施,对损害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对你所受伤害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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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职场,保护女职工免受“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仅要做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更应当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场“性骚扰”及时处理,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在办公室遭遇李某多次“性骚扰”,且多次向公司反映,公司置之不理,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你为此而导致的心悸、恐惧、失眠等,花去医疗费用等损失的情况,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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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不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但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委托书。本案中,周某和孙某作为共同诉讼人,应一并作为原告起诉,且他们也未推选代表人,周某单独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