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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