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可以到检察院举报,如果当事人将案件线索举报到没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比如是法院,法院应当移交到主管机关,尽管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发罪嫌疑人的后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义务的规定是倡导性的规定,法官作为一般公民也仅是这种义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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