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病逝有哪些补偿_退休企业干部死亡补偿标准
导读:
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职工去世,逝者亲属可以领取下列资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
(一)社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
逝者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二)医保个人账户余额
逝者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三)社保个人账户企业年金余额
逝者原工作单位如果为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逝者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年金余额(包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全部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逝者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医疗保险余额、企业年金余额,为逝者私有财产,逝者逝后转化为逝者遗产,因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依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如果逝者生前留有合法遗嘱处分上列财产的,按照遗嘱执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丧葬补助金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发放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发放标准,各地标准不同,一次性支付。
(一)有的省份发给固定数额的,如北京市为5000元;
(二)有的省份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x规定月数发给的,如辽宁省为x3;上海市为ⅹ2+6000元。
每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月不同,动态管理,逐年调整,每年数额不同;各地的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月不同,各地发给数额不同。
3.有的省份以逝者生前养老金额/月x规定月数发给的。
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用于逝者殡葬费用开支,由逝者家属掌握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归己。
三、死亡抚恤金
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规定月数,一次性支付;绝大多数地区执行标准: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12(或x10,或X8)。
抚恤金,不是逝者生前财产,是逝者逝后发生的财产,所以,不是逝者遗产,因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实行继承。
抚恤金,是发给逝者直系亲属中供养人员共同拥有的抚慰性资金,可以协议分割使用。协议分割不成,可以法律程序解决,以司法裁判为准。
四、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费
逝者生前供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支付。
(一)逝者生前供养人员中,配偶、父母,终生供养。
(二)逝者生前供养人员中,子女供养至成年;子女虽已成年,在校学习者,供养至大学毕业。
(三)及其他逝者生前供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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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民生问题,大家还是很关注的,我来跟大家唠唠。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每个省的政策不同,企业退休人员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标准由各省制定。
下面以湖南省为例,解答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标准。
一、抚恤金
抚恤金是退休职工参保的社保机构发给死亡退休职工家属的一次性补偿,一般有文件明确规定标准。
企业职工退休死亡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家属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该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和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计算确定。
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今年,邻居小何的父亲去世了,何老在一家企业退休,小何安葬好父亲后,去社保站办理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安葬费的手续。
小何父亲的视同缴费年限为31年,2017年湖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270元,社保站付给何老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为45400元(2270*20)。
二、丧葬费
丧葬费是社保机构支付给家属用于安葬死亡职工的费用。湖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是按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
以小何父亲为例,社保站计算出何老的死亡丧葬费是9080元(2270*4)。抚恤费和丧葬费两项合计最高可以达到54480万元。
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都与“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有关,这个数据由人社部门于次年初在网站上公布,可以查询。
由于各省政策不同,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以各省人社部门发文为准,建议问主去当地人社部门咨询了解。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领二十个月工资、伤葬弗五千元、公务员领四十个月工资、伤葬费可能比企业人员高点1
当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父母丶配偶丶子女)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领取到一笔丧葬费丶抚恤补助金。
这一块目前虽然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但每个地方都有。只不过经济发达地区的补助标准会更高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补助标准则会更低些。
以中部省份湖南省为例:
当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在2个月内带着死者的死亡证明书丶火化证丶户口注销证明丶社保卡丶身份证到死者统筹地的社保局去报告申请。
社保局接到报告申请后,首先会办理一个死者的养老金停发手续,并按照程序对死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丶核算。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15~2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手续,然后通知死者财产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前来领取以下几笔款项:
一丶5000元的一次性安葬补助费;
二丶死者生前最后一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10个月的抚恤金;
三丶死者个人养老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如果死者生前抚养人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的,经社保部门调查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在社保基金按月领取到一笔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助费。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各省具体规定,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其家属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以下补偿: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补偿标准不统一,各省执行标准有差异,一般在3000一10000元左右。
2、一次性抚恤补偿金。
补偿标准为:上年度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比如所在参保地省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万元,即30000x2=60000元。
3、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帳户剩余部分。
具体分三种情况:
①、60岁退休,退休后139个月内死亡的。
②、55岁退休,退休后175个内死亡的。
③、50岁退休,退休后190个内死亡的。
养老保险个人帳户剩余部分做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在办理丧葬费的同时申请领取。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补尝方法。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就各地区各行业都不完全一样。
拿北京地区来说。我知道的几个单位,就国营大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是没有补尝的,只有5000元的丧葬费。
现在北京市正在进行调整企业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以前由行业或单位管理,现在统一转向街道管理。以后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了以后会给出统一的补尝管理方法。
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补偿的规定,其实是没有任何人能可以给你标准答案的。一是不知道你具体在哪个省哪个市,二是各省各市的规定不统一。在全民纳入社保缴费以后,对于死亡待遇都是由统筹区的社保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因此各地的规定是完全不统一的,包括同一个省的范围内,如果还没有实现省级统筹的地方也是完全不统一的。
根据我了解的情况,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以后,有这么几笔钱无论如何都要去办理的,办理的地点为参保地或是领取养老金的社保部门,一般都为县级社保部门,离县城比较远的,或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以到附近的乡镇或是街道社保服务中心办理领取手续。办理死亡待遇领取的材料,需要提交死亡人员的社保卡,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户口薄,办理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生前关系的证明(由村社或是社区开具)等。申请办理的方式可以是窗口办理,也可以是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到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社保办事大厅办理,网上办理的在网上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以后,可在家等待办理结果。领取费用包括了如下几个内容。
一是个人账户部分没有领取完的计发月数,余下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这个部分不属于死亡待遇或是死亡补助,而属于继承,凡是法定的继承人都可以享受。比如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10万元,而且是60岁退休,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719元,领取月数为139个月,如果只领取了20个月的,那么就还有19个月应该属于可以继承的金额,这19个月的余额为13661元可以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是家属。
二是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高,按照重庆市的规定,每人只有2000元,而这2000元如果规定属于火化的,还要必须有火化证明才能领取,如果属于应当火化而没有火化的,实行土葬的这2000元也是无法领取的,至于其他地方规定的是多少,需要具体咨询你所在的地方的社保部门,或是拨打当地社保热线电话也可以咨询清楚。
三是抚恤金。凡是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除了工伤死亡以外的人员,都是由社保基金来支付,和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原单位最多也就是有点人道主义的补助,如果属于国有企业可能会有一点补助或是花圈费之类的,如果属于民营企业则什么补助也没有。抚恤金主要为精神补偿或是对于退休人员死亡以后,需要由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等,比如未成年的儿女,没有工作的妻子等,不属于继承的范围,但是很多家庭为了争要抚恤金往往不顾亲情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大打出手。抚恤金的标准相对比较高,一般是按照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来确定,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缴费一年发给一个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15个月。如果本人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养老金来计算。
综上所述,企业退休职工,包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退休人员死亡后,按照社保法的规定,都要享受相应的死亡待遇。但是对于死亡待遇标准的具体规定,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标准的差异很大,有的地方还是有统筹区的地市级政府来进行规定的,所以需要具体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怎么死亡的?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亡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