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适用_ 侵权责任相关规定

冯清琴律师 2022.12.279人收看
导读: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层次性),一般由加害人赔偿,如果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其实质为宣示性条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的这些特殊规定才是当事人起诉的依据。具体的情形如下: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最终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由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前半段:“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占有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前半段:“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前半段:“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二条前半段:“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三条前半段:“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条文的后半段都是免责事由,如:“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或者是:“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另外,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前半段:“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前半段:“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十一种均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梳理出来,一方面供案件一一对照适用;另一方面也是明确无过错责任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加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失,且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一些条文的后半段,尤其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都规定了免责条款,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战争等情形等。如发生免责条款规定情形,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过错及过错推定责任

明确过错推定责任之前,需要了解什么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从中可以分析出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失,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过错推定责任规定在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款本质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受害人需要证明的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不用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也就是说,过错推定责任并不是责任类型的一种,仅仅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前半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一般是过错责任,但有例外,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后半段:“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物本身原因损坏)、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不善致物损坏)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前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纠纷如发生在房屋租赁中,应结合合同约定,以该条规定作为区分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应承担责任的依据。

6.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八种过错推定责任的条文表述及责任构成的突出特征是四个字“不能证明”,一旦出现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或履行了相应的责任,那么就推定他有过错;以此将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行为人,受害人不用证明行为人的过错。

三、公平责任及典型案例

公平责任的法律依据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以说,公平责任并非责任类型,而是双方分担损失的方式。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按财产状况、遭受损害的程度适当分担损失,既不是过错责任,也不是无过错责任,例如意外事件的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在这里有必要提出一个概念,即利益平衡,实质是分担责任或损失,对个案利益平衡,维系的是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或者都无过错情形下的利益,绝不能维系一方有过错、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因此,如果一方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公平责任与利益平衡息息相关,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通过利益平衡的方式,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具体的情形如下:

1.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层次性),一般由加害人赔偿,如果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后半段:“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紧急避险造成损害,一般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如果有过错就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如果没有过错应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适当补偿,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5.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一般由具体侵权人赔偿,如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情形是公平责任的典型,构成要件是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同时难以确定专有部分的实际加害人,由可能的加害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唯一的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用承担公平责任。

此外,公平责任还见于《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例如: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从中可见公平责任既非过错责任,也非无过错责任,其条文表述及责任方式的突出特征是四个字“适当补偿”,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补偿数额。

典型案例则见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重庆烟灰缸案,济南切菜板案,好来居玻璃案,三个案件都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小区中,因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专有部分的业主又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其不在专有面积中,即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因此,需要由可能实施侵害行为的全体业主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被烟灰缸、切菜板、玻璃砸到的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

四、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不是具体的责任类型,一般来说,补充责任是过错责任,且具有顺位利益,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商场保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系保安的职务行为)由商场承担补充责任。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校外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应由第三人(即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侵害应当来自于校外的第三人,排除老师、学校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同学的伤害,如果是两个在学校学生打架受伤,首先考虑的是监护责任,其次是校园责任,由家长和学校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

五、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一样,不是具体的责任类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在这里将不真正连带责任单列出来,是为了明确责任的承担,可由承担责任一方向责任人全额追偿,表现为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具体的情形如下: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由过错方承担最终责任。

2.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血液提供者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后半段:“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即由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3.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4.因第三人过错致动物侵权,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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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

    2024/2/7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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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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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93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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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中国法律规定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下来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_未成年人触犯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_未成年人触犯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2.12.091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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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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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务可以转让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债务可以转让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分析: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二、企业注销债权债务能否转给股东承担企业注销债权债务能转给股东承担,债权人和股东协商同意后,就可以将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股东,转让债权时,需要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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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15 18: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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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驾驶三轮车被撞责任划分: 1、根据各个地区规定的不同,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发现三轮电动车载2人(含电动车驾驶员2人)以上的,路面执勤民警将现场制止、纠正。核查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车辆来源,对驾驶员有涉嫌无驾驶资格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2、对扣留的车辆送交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如属机动车,对驾驶员无驾驶资格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进行处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对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处罚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哪种车辆的营运,但从该条例排除对公交车和出租车的适用规定可知,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除公交车和出租车以外的所有机动车辆。因此,草案规定,对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的非法营运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商标侵权纠纷不适用赔偿道歉的法律责任。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不适用赔偿道歉的民事责任。赔偿道歉是侵权人侵犯权利人的人身权利或者严重侵犯其商誉权益时可以适用的法律责任。但侵犯商标权一般不侵犯对方的人身权益。
  • 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的管辖(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法院规定)

    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的管辖(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法院规定)

    内容:清算责任纠纷诉讼管辖法院法律分析:法律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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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023/8/7 9: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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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4.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即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 侵权责任法适用_ 侵权责任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适用_ 侵权责任相关规定

    内容: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层次性),一般由加害人赔偿,如果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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