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条件是什么_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导读: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强奸罪有五种加重情节,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分别如下: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情节恶劣,是指强奸手段残酷、强奸一人多次或者强奸孕妇等。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多人,一般指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这里的当众强奸是指在公众场所以使不特定人可以看 到、听到的方式强奸妇女。
当前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就是在强奸的时候直播,网络空间可以扩张解释为公共场所,适用加重情形。如果有人在直播时点赞打赏,自然可以理解为帮助犯。但是,如果行为人拍了性侵视频,然后把视频发在网上,就不能理解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因为犯罪地点依然是私密场所,发视频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和侮辱罪,从一重罪。
4.两人以上轮奸的。
轮奸必须有两人以上实施了强奸罪的奸淫行为。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轮奸行为,即便其中的参与人未达刑事责任 能力,这仍然属于轮奸,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承担轮奸的罪责。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必须是性行为本身导致对方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所谓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除包括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外,还包括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者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后果。
职场中交易与强奸
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区分强迫与交易,理论上似乎很好区别,但在事实上,两者却非常难以区分。因为正常的交易行为中也会伴随着某种压力,而这种压力在一定条件下很有可能转化为强制。
交易和强迫的区分依据还是应该从选择自由的角度说起。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资源分配的不均等,人们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选择自由,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一个无家可归的少女,面对男性的性要求,她有没有更多选择的机会呢。如果把这种行为以犯罪论处,未免反应过度。大同社会的黄金美梦只 能高山仰止,心向往之。如果幻想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那将会是人类的灾难。
选择自由只能相对而言,它并非是指没有任何压力,无拘无束的自由。权利虽可以自由处分,但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了某种利益,自愿放弃行使权利,应该理解为交易。
从相对方而言,如果她必须在行为人提供的两种她都 享有权利的事情做出选择,那么她就丧失了选择自由。
法律保护的范围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的立法是为了防止行为人滥用优势地位剥削弱者的性利益,但如果被害人是正常的成年人,法律则没有必要对其自由进行过多的干涉。因此,世界各国通常都 、把此类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限定为未成年人,当 、然这里的未成年人并不限于普通的未达性同意 年龄的人,它要高于一般的同意年龄。
现实社会并不是绝对完美的社会,男性在总体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因此女权主义者会激愤地指出,人类中一切异性之间的性行为都是强奸。虽然这种言语过于偏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生计而出卖肉体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那些幻想着出人头地、平步青云的女子甘愿放弃操守的行径,亦是层出不穷。虽然她们在内心深处可能认为自己没有选择的机会,但这一切在法律上,只能被冷冰冰地定性为交易。那些利用对方贫穷、虚荣的行为人在道德层面上可能有罪,但用刑法来惩罚这一切不道德的性交易,就反应过度了。
在强制不明显的情况下,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威胁,首先要遵循合理反抗规则,判断这种威胁是否足以造成一般人无从反抗,同时再从选择自由的角度来判断这种威胁的实质是交易还是强制。只有强制之下的性行为才具有惩罚的正当性。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任何时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