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怎么判刑和赔偿)

导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逸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一些人不懂法或者不知道怎么守法、怎样守法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在少数。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说一说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致人死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致人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国家有关道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存在交通运输事故的事实;造成了事故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潜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只有达到上述条件才能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道路交通组织者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情节恶劣”情形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三、逃逸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主要指交通肇事罪的“后果特别严重”和“后果特别恶劣”两种情形。从刑法原理上分析,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一旦有了后果便成为了犯罪。这是因为当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这样就能使自己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处理也要依据其在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来确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般的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由于道路环境因素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而导致车辆无法修理或者无法提供合法证明(如驾驶证、行驶证等)时,则可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请。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件处理
1、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身份证明》、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及《机动车驾驶证联系信息》等相关材料,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副本和复印件交与肇事者。
2、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民事赔偿相关手续。
3、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判决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交通肇事罪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至被告人归案之日止,实行一审终审制。
案例分析
2010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刘某在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时,与其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案发后,刘某为逃避法律追究,便驾驶小轿车逃离现场。2010年5月11日晚21时许,交警部门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西安市新城区南二环与东三环交口附近出现一辆小轿车疑似逃逸,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民警发现:该车车头被撞严重变形。经勘查,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以上事实,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刘某刑事拘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或者撤离不及时,导致发生事故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本解释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发生逃逸致人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