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的流程)

导读:
工伤认定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给予认定、处理,使其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行政行为。工伤认定程序的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一般采取行政干预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3、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
4、人社局审查;
5、对符合法规规定的进行结论性认定2.经3个月以上调查核实后,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工伤与否的审查结论并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一、用人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有权依法申请该用人企业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建筑施工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起“认定工伤”程序。发生工伤了,企业应该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以免错过申请时限或者由于举证困难而无法举证造成不利后果。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可以通过邮寄、口头材料等方式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被申请工伤职工的情况作出是否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行政裁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送达被申请用人单位。逾期不送达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该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决定书》之时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人社局审查
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受到暴力等意外事故伤害以及与被抢救受伤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不配合或者拒绝的,申请不予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工伤与否的审查结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属于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属于伤残等级的职工,可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行政申请。
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结论性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与否的结论性认定。有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月内做出结论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延长期间不停止工伤待遇的支付。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结论性认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申请;
逾期仍未提出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工伤待遇支付期限。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经责令限期申请仍拒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以未按规定期限向工伤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书或者作出不予工伤的决定为由不提出工伤认证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被鉴定单位送达不予工伤认定书或者作出不予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和被鉴定单位对不予受理或作出不予工亡结论有异议但又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参保、缴费或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伤害,则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如果是工伤,那么则在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事实和理由不予采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工伤认定的时间问题,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六条两个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社会保障计划并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这三类人群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均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最长也只能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六、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有关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
七、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由经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是否认定事故为工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事故为工伤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认定事故性质和原因;提出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申请工伤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八、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将工伤证书副本等材料送达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15日内进行。对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所在单位都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不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的,由申请人自己提供证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九、申请人自收到经办机构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劳动能力评价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检。对复检仍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