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离婚时都会面临着财产的分割问题。而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婚姻财产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很多关于婚内财产分割的纠纷。今天,笔者就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分割财产应当遵循谁的婚前财产谁先得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夫妻对婚前财产所负的出资义务,离婚时应按出资比例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个人财产:(一)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的;(二)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取得的收益;(三)一方专用车辆或者以一方名义租用房屋取得的租金;(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答》第十九条规定: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所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当按照双方婚后共同取得的除原已登记在该股东名下外的其他不动产进行分割。
三、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法律赋予每一方的权利。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处理另一方所有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要之用。而在法律上对上述财产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方式:
夫妻一方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名义付款购买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给另一方等。在离婚时,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作为共同生活所需要之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物中属于一方个人的财物所作的处理决定,对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如何举证证明婚内所负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举债,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夫妻双方偿还。但是债权人仅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还应当就该债务用于婚内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家庭共同生活等事项提供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但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否认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并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在要求其承担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时,必须提供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否认该债务为离婚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