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不还的证据吗

导读: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不还的证据吗
【案例】2010年8月,杨某因急需用钱,向张某借款10万元。但两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后,张某迟迟不肯归还这笔借款。杨某多次催要未果,便起诉至法院想讨回借款。法庭上,张某提出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庭在庭审中对聊天记录进行了分析,并认定该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因双方并未就还款期限、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约定而被法院驳回。
【律师说法】本案中,对于杨某要求张某归还借钱的理由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否能作为证据的问题,法官均予以拒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在这起案件中,杨某提交了两份证据供法院认定:一份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予以证明;另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是杨某与其朋友张某之间关于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有聊天内容及相关凭证,如转账记录等;
聊天内容,是指微信聊天时双方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语音或视频等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要求该微信聊天内容具有法律上所认定的内容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起所形成的聊天记录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在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不能直接证明借款事实,需提供相应的借款凭证或合同、欠条等证据加以证明;
而本案中,杨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无法确认杨某向张某主张的借款是否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杨某所提供的聊天记录不予采信。故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故在本案中,杨某应向法庭提交两份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一份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一份是借贷双方之间有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予以证明。
3、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仅有还款期限一项,但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
虽然杨某对此表示认可,但没有对还款期限等问题进行约定,所以该证据无法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杨某应在借款到期后十日内归还借款。
4、另外如果当事人有其他涉及借贷纠纷的情况发生,也可向法院提交手机短信的截图或视频等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没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里所谓的“手机短信”即指 QQ聊天记录,而“微信聊天记录”则是包括微信在内的各种通讯软件上发送的信息。由于这种手机短信在网络传播范围较广,所以也是在法院立案时最常用到的证据类型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