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分为哪些种类?

导读: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分为哪些种类?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分为:工程质量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付款问题纠纷、工期拖延纠纷等。具体如下:
工程质量问题纠纷:指在实施建设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或缺陷的发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引起争议。如发包人未尽到施工安全管理义务,致使承包人造成建筑物结构不合格或使用功能受损;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建设材料的使用不当而引起质量问题。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因履行施工合同发生争议所引起的诉讼。如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程款结算等问题所引发的诉讼;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因承包范围内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装所引发的争议等;以及其他涉及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等内容而发生的各种案件。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主要包括工程款结算纠纷、逾期付款纠纷、拖欠工程质量问题纠纷等。工程款结算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设单位应提供真实的结算资料,以便对工程实际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其次,建筑单位应将结算资料及时送交招标人,应在收到资料后七日内予以答复。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要求支付工程款。再次,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督承包人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逾期付款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仲裁。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支付后,如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仲裁或裁决的,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价款是否足额支付有争议时也可申请法院进行调解或者仲裁。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或司法评估报告是工程造价结算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支持。因此建设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以上步骤进行项目施工并严格管理施工进度与质量。
2、付款问题纠纷
付款问题纠纷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因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事宜而发生的争议。这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往往会因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付款方式等问题发生争议。因此,要解决这个纠纷首先就要了解工程发包方的付款方式。由于建设单位通常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会约定一个明确的付款期限及支付方式。而有些时候合同双方对该期限并没有约定,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又会因为各种原因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在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进行付款。但实际上,发包人并不是按照合同规定来进行支付的。因此,发包方往往会将这种问题带入到诉讼中来解决,而这就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了。
3、工期拖延纠纷
工期拖延纠纷是指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而使建设单位产生一系列诉讼和仲裁请求,如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交付工程款、要求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等。工期拖延纠纷的诉讼主体主要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以发包人为主诉来解决工期拖延纠纷;其次是以承包人为主诉的案件。由于工程造价不高,承包人一般只需支付小部分款项,且一般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即可。对于工期拖延纠纷来说。首先要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付”而非“未交够时间”。
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争议
工程质量争议是指建设单位之间,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因工程质量而引起的争议。在法律上,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工程质价纠纷案件审理方式有:调解、撤诉、判决等。但对于双方当事人因工程质量产生争议后,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案件,因此在法院审理时不需要经过相关技术鉴定就可以直接认定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责任进行调解或者判决。因此,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是一种行政争议,而不属于刑事案件。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产生争议后的修复、赔偿问题可依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进行解决。对于工程质量争议中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工期过长时能否按双方约定继续施工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项目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4条之规定来解决。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建设单位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施工合同价比例进行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确定修复时间和费用等事项。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工程质量进行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或者建设单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来确定修复时间和费用。在确定修复价格上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数额。
5、发包人逾期竣工引起的纠纷
发包人逾期竣工,一般是指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发包人逾期验收,承包人可以要求延期交付。但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和其他违约金;因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范围、数额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逾期竣工是指发包人在施工中因不能按期交付工程而未得到及时维修、养护,或者由于材料质量等原因出现质量问题、返工;由于发包人逾期竣工,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工。对于迟延交付的损失范围,我国法律规定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2%,也就是总工期30天。对于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承包人应赔偿因发包人未能如期竣工而造成的损失;第115条规定发包人因未及时竣工而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请求赔偿其在延迟交付期间所遭受的停工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等。同时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当事人有义务举证自己没有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