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属于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

导读:
寻衅滋事属于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
法律知识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寻衅滋事罪是指以发泄个人情绪为目的,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寻衅滋事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合秩序严重紊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和行政处罚区别主要在于:行政处罚以治安管理活动为对象;刑法中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寻衅滋事罪没有刑罚种类。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其他工具、材料造成公共设施损害的;(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工具导致公共设施损坏”;以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1、随意殴打他人,是指随意使用拳脚、器械、棍棒等进行殴打和其他侮辱行为。
殴打行为是行为人出于伤害他人身体、精神等目的,使用拳脚和器械等进行的殴打行为,即为随意殴打;侮辱行为是指对他人进行辱骂、谩骂、恐吓、打击报复等,即为侮辱行为。如行为人将被害人按在地上,不停地对其拳打脚踢,直至被害人因疼痛而跌倒。
2、情节恶劣是指殴打时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或者严重伤害的,包括多次任意殴打他人或者致人重伤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情形的。如行为人在大街上随意踢打行人,致使行人身上多处受伤甚至死亡而逃逸。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情节恶劣的是指行为人多次任意殴打或者任意毁损财物。
3、情节恶劣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故意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场合,追逐并拦截他人,造成被追人员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追逐”,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各种不同的行为,包括在道路上追逐他人、在广场上或公共场合追逐他人等。所谓“拦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有可能逃跑而采取各种拦截行为。至于追逐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则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所谓“辱骂”,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侮辱对方人格、名誉或其他人格尊严。所谓“恐吓”,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如恐吓、殴打、捆绑等。因此,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目的和非法行为的特征。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物;
其他工具、材料造成公共设施损害的,是指损坏、拆除公共设施。【案例评析】黄某等人在学校门口实施了一系列不法行为,被学生家长当场抓获。学校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黄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法院判决时认为:黄某刚等人在公共场所实施了强买强卖学生文具用品的不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陈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已经给学校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与不良影响,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而黄某、陈某等人的违法事实已经造成学校教室玻璃门、墙壁、课桌及学生课桌椅被严重损毁或者拆除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法院还认为黄某刚等人具有以下四种行为:1.强行索要钱财;2.抢夺他人财物;3.毁坏他人财物;4.以暴力方式阻碍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随意侵害别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
侵害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不具有防卫性质,那么是不构成犯罪的。在行为人实施侵犯行为时,只要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就符合防卫犯罪构成要件。因为从保护公共安全角度出发,对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人只有防卫性质。但是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或自身权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故意实施了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破坏或危及他人财产权益的严重情节和后果。如果行为人只破坏或侵犯了财产的表面状态,而没有破坏和危及他人生命或者健康等人身权益,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5、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工具导致公共设施损坏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的故意与之相结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2016年9月26日上午,被害人张某和杨某因房屋拆迁问题发生纠纷,后杨某扬言要将张某的房子夷为平地。张某当即拿出菜刀威胁,后在朋友等人劝阻下才离开现场。次日凌晨,张某再次到杨某家索要拆迁款过程中被杨某用刀刺穿左胸后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案发后,张某家属以“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产”等罪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元。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之间的矛盾纠纷,在被害人家扬言要将李某杀害的情况下持刀将被害人李某砍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6、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造成公共设施损害后果的。
该行为是寻衅滋事罪中的行为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也构成犯罪,但在量刑上区别于寻衅滋事罪中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由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随意损毁行为或任意损毁工具的主观故意,其破坏公共财物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该行为应当以破坏公共财产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并且以损毁公私财物为目的,其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公共财产罪。如:行为人强拿硬要他人家玻璃门窗、桌椅板凳等物来作为自己家东西的摆放场所,其在毁坏后仍占为己有或任意占为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