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万万不能写的话(2023年离婚协议书)

导读:
离婚协议万万不能写的话
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因此,离婚协议书中一般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等内容。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般不会对其未来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观念不断进步和开放,导致婚姻家庭纠纷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离婚协议中经常出现一些常见条款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
一、一方未履行夫妻约定的义务
离婚协议中,一般都会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以保证双方均有履行的责任。其中关于财产分割,一般是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则会签订协议进行分割。对于债务承担等责任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虽然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债务部分承担方式及内容,但是一般会有对债权的处理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将导致其他债权人对该方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纠纷。因此,离婚协议中应特别注意一类情形: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由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主要是通过双方实际经营和收入而非通过一方擅自转移或隐瞒而认定。因此,若约定“乙方无任何理由可以向甲方索要违约金100万元”,属于恶意侵占对方婚内收入及共同财产的行为,该条款是无效的。
三、子女抚养权约定不明确
如约定抚养权归女方,而对男方的抚养义务则约定为“随女方生活至18周岁止”,虽然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对此并不认可;还有约定离婚后的子女由女方抚养的,如果男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话,该约定也不能被撤销。
四、可撤销约定
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往往会约定“一方反悔,另一方必须将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若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重大过错,离婚后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等条款。但是一旦约定发生撤销效力,对此的约定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情形所订立的离婚协议,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处理约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必须明确双方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才能对该约定进行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