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赔偿计算标准(护理费一般赔偿多少天)

导读:
2004年7月,何某驾驶机动车撞伤杨某,交警认定何某、杨某分负主、次责任。杨某索赔44万元,其中包括20年的护理费24万元。经司法鉴定,认为杨某“尚不构成护理等级,但日常生活中需他人督促和提醒。”一审未支持护理费部分,抗诉再审过程中,重新鉴定结论为“尚不构成护理依赖等级,但由于某存在中度智能障碍,在日常生活中,必要时需他人监护”。
护理费诉请如何支持?
【裁判要点】:
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伤的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报酬,计算时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以后两个阶段。原审诉讼中,杨某虽未明确护理费部分是否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但再审期间明确表示20年的护理费诉请已包括住院护理费,且原审诉讼中何某亦基本认可,故该院住院期间护理费应予支持。
2、出院之后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虽不构成护理依赖等级,但需要监护。作为与杨某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因照顾、料理杨某的日常生活必然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时间和精力,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减少,本着适当补偿的原则,对杨某出院后护理费的赔偿请求,应酌情支持。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根据以往案例和法律规定,可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产生的所有护理费法院都会支持,需要是合理合法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