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导读: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二是以法律为准绳。首先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法律适用的规则,同时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适用法条准确,裁判结果公平。对债务纠纷案件来说,认定是否构成债务清偿关系主要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依据债务产生的原因;二是根据债权性质。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是否构成债务清偿关系。根据债权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清偿或虽清偿但未能充分证明其不存在未清偿事由等情形下作为债务是否发生的判断标准。对于未明确形成原因,而债务人又不能举证说明不存在未给付情形下作为债务是否发生的判断标准。
一、债务纠纷案件受理范围
1、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
2、担保债务纠纷: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责任或保证人怠于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担保法》第10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信用卡债务纠纷:指持卡人因信用卡而发生的与信用卡相关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还、卡片丢失后未补办或者未及时挂失等。
4、贷款债务纠纷:指贷款人以贷款名义提供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于进行交易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质押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5、担保债务纠纷:是指保证人因提供担保而发生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或债务人因提供担保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损害赔偿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6、买卖合同纠纷: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因买卖标的物而发生民事关系,因买卖成交而发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
7、租赁合同纠纷案:是指承租人因租赁房屋而发生的各项法律效力争议;
8、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如买卖合同违约案等(涉及经济赔偿时除外)。
9、保理贷款纠纷案:指贷款人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借款人以应收账款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保理公司在约定还款期届满后没有按时还款时,债务人起诉要求贷款人承担支付款项责任或支付利息责任的诉讼案件。
10、担保债务纠纷案:指因保证人提供保证而发生的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法律关系。如连带保证合同及担保合同中,保证人向第三人出具保证书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归还本金等。
11、保证类案件:指由担保人对借款人提供担保并要求借款人按期履行债务的案件。
12、信用卡欠款纠纷:是指因信用卡透支导致的诉讼案件。
13、其他借贷纠纷案件(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是指出借人因民间
二、债务纠纷案件的受理程序
1、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
2、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诉讼请求、证据、事实和理由。
3、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4、审查是否有新的证据和事实,以及债务人变更债务的事实。
5、决定是否立案。
6、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7、裁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8、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并制作传票,送达当事人和被告到庭。
9、通知被告领取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10、开庭审理前,债务人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一份。
11、如果法院受理了案件,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法院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解除原判决和裁定或中止执行程序等。
12·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债务确已发生并有偿还可能的案件在立案后,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审查处理申请书》;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债务确已发生的或者存在偿还可能性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务人申报了债权并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债权确认书和还款协议或补充协议;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的,法院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担保等相关法律后果。
13·有证据证明原借款人已经偿还债务或有清偿能力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履行期限或者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双方约定适用特别程序处理案件或者以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未达成协议或者不完全协商达成协议但当事人坚持起诉或者申请调解未达成协议并且当事人拒绝签收起诉状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和口头承诺等事实的,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起诉时没有新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权利并且经法官释明后仍未举证证明该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除外),法院不予受理。
14·法院对没有新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权利并经法官释明后仍未举证证明或者经释明后拒不回答问题或
三、关于起诉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但当事人对同一诉讼标的在一个月内起诉、两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三个月内提出抗辩的除外。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在两个月以内不起诉,或者虽在两个月以内不起诉又提起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合意,约定了给付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的,从该约定或履行完毕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证据证明该期限已过并导致债务人拒绝履行时除外。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约定了还款期限后又未依约还款的,该还款期届满后应认定为从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超过两年。债务人到期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又对同一事实在两年内多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在同一事实中有数项债权、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但是对于数额巨大、难以计算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导致不能裁判生效文书无法执行又难以确定具体数额和责任承担人的案件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