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借了1万元不想还?法院:微信借条也有效,这钱得还

导读:
微信借款并出具借条,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日前,石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处被告小军(化名)向原告小娟(化名)偿还借款一万元。
一年前,单身的小娟在网上认识小军,并成为了朋友。两人可以说是无所不谈,小军的为人处世和接人待物大方得体,获得了小娟的好感和信任。一段时间后,小军突然在微信上向小娟诉苦,说经济上出现困难,需要小娟帮助。小娟二话没说,当场向小军微信转账3000元。
谁知,随后一个月内,小军又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小娟借款,小娟都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借给小军,前后共计一万元。小娟隐隐觉得有点蹊跷,小军马上在微信上向小娟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小娟人民币1万元,借款人:小军。”并在微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可到了约定的归还日期后,小军每次都以各种借口推脱还款。
无奈之下,小娟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微信借条有效,支持了小娟的诉请,判决小军偿还借款一万元。
法官温馨提示:在民事交往活动中,最好有书面的合同、凭证等作为往来依据,微信记录作为一种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并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借款后,难以收回,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载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讨借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就成为了关键证据,但要起到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得到采信的话,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证据搜集方式的合法。
因此,如果只是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出借人催收借款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资料予以佐证,那么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与这些证据一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