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工程款不给如何起诉(如何起诉讨要工程款)

导读:
欠工程款不给如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范围、管辖、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拖欠工程款一案已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告将争议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又与被告订立施工合同,且第三人对该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系其所有或控制。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纠纷发生前已通过口头约定对争议标的物归由第三人享有,且该约定仅是当事人之间所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欠付承包方工程款或者其他款项且无法联系”情形。根据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责任;但是发包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其他款项且当事人另有主张的除外。因此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责任。那么,被告未按照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责任怎么办?
1、首先,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由于法律诉讼的特殊性,因此在法律诉讼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证据,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
2、其次,如果被告逾期不支付工程款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标的包括:金钱债权;有担保的债权;有给付内容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偿还债务数额以外的财产。
3、第三,如果被告逾期不支付工程款也拒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保全。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保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争议的标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保全担保的数额等事项。如果债务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拖欠工资,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对其劳动所得收入进行冻结或划拨,以保证自己能及时拿到工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申请执行不能,那么只能通过查封、扣押涉案财产等方式来实现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4、第四,如果被告对财产进行了保全措施的,在查封期间不得行使抵押权等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中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不能执行完毕已被保全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可见,如果被告未按照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或者其他款项且无法联系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要求对被告享有抵押权等权利,然后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定。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注意自己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被告承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的债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参照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因工程款纠纷被原告起诉至法院作为案件受理,故该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由原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由于被告在该民事纠纷中并未与债权人约定具体的管辖条款,且因原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请求被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责任。但因法院未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其他诉讼材料,故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