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样才能离婚

导读: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是指结婚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以上,或者是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同居生活三个月以上。另外,有一些夫妻是协议离婚,但没有在民政局登记,而另一方又不同意办理离婚。那么,要怎么才能离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
1、协议离婚
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不能办离婚手续,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协议离婚也叫诉讼离婚,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字后一式三份申请法院进行审判。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并作出判决。不过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而要求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但是在我国离婚案件中,有很多案件是当事人一方起诉并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的。因此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提起了诉讼并且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另一方不服的话,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法院解决。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的方法。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是以调解为主的。但是,由于双方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又无和好可能,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只能通过调解或判决予以结案。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但是,夫妻之间如果没有和好的可能的话,则不能判决离婚。
3、其他情形
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律行为,包括双方自愿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和领取离婚证。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调解等形式予以审理。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对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双方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除外。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要求登记办理离婚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双方在一审过程中已自愿提出申请并经调解和好或以判决方式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改正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双方在二审过程中又自愿重新登记办理离婚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