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因涉疫行为留下案底影响家人

李孟阳律师 2023.02.21241人收看
导读: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期间,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给自己留下案底,避免影响下一代。

案例一:

3月7日22时许,浦南镇新圩村张某某在疫情管制期间,执意闯卡,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多次骑电动车冲撞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推搡、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浦南派出所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案例二:

3月10日7时许,王某驾驶私家车前往河北省某市,当日12时许驾车返津后,未按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备且未做核酸检测。3月13日王某相继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至3月17日向社区报备时,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查,王某(女,48岁)在明知从外地返津且出现新冠肺炎症状的情况下,仍未主动向社区报备,且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造成疫情传播风险。3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公安河东分局依法对王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2、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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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4/11 1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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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语》中“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的论述,强调了领导者的自身行为对团队影响力的重要性。 “其身正”的本质,是要求领导者将自身视为企业最重要的“管理工具”——通过持续的行为校准,构建“信任-认同-追随”的影响力链条。在VUCA(多变、不确定、复杂、模糊)时代,这种基于价值观的领导力,比传统威权管理模式更能适应柔性组织和知识型员工的需求。正如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所言:“领导者的首要任务是定义并活出组织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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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口供会留下案底吗

    内容: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ldquo,录口供&rdquo,录口供&rdquo,录口供&rdquo,录口供&rdquo,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只是被警方叫去录口供,但并未被起诉或者定罪,那么他不会有案底。

    2024.03.111557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0 18: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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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出自《道德经》)体现了老子“由易入难、由细至大”的哲学思想,对企业管理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1. 战略层面:分解目标,化难为易 启示:宏大目标需拆解为可执行的小步骤。 应用:将长期战略分解为阶段性目标(如年度/季度计划),降低执行难度。 采用“敏捷管理”或“OKR工具”,通过关键结果(KR)的细化推动总体目标(O)实现。 案例:丰田的“精益生产”通过持续小改进(Kaizen)实现效率质变。 2. 执行层面:注重细节,夯实基础 启示:细节决定成败,系统性工程依赖每个环节的精准落实。 应用: 建立标准化流程(SOP),确保基础动作规范(如麦当劳操作手册)。 通过“PDCA循环”(计划-执行-检查-改进)持续优化细节。 案例:华为“狼性文化”中强调“点滴积累”,连会议纪要的格式都严格规范。 3. 创新层面:从小处切入,渐进式突破 启示:颠覆性创新往往始于微小的改进。 应用: 鼓励员工提出“微创新”(如生产线工具改良)。 采用“MVP(最小可行产品)”模式快速试错(如微信初期仅聚焦通讯功能)。 案例:亚马逊从在线书店扩展到全球巨头,每一步都基于用户需求的细微洞察。 4. 团队管理:培养“积微成著”的思维 启示:员工能力提升和企业文化塑造需从小事积累。 应用: 通过“1%进步法则”(每日改进1%)培养团队习惯。 用“小事赋能”:让员工从负责具体任务中获得成就感。 案例:星巴克通过“伙伴文化”(如尊重每位员工的意见)提升凝聚力。 5. 风险控制:防微杜渐,规避系统性风险 启示:小问题可能引发大危机,需早期干预。 应用: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如财务现金流周报、客户投诉24小时响应)。 推行“5Why分析法”追溯问题根源(如丰田生产线故障排查)。 6. 领导力:以身作则,从小事传递价值观 启示:领导者通过细节行为影响组织文化。 应用: 高管参与基层工作(如阿里“百年湖畔”新员工培训)。 通过“象征性行动”传递价值观(如任正非自己排队打车体现平等文化)。 老子的智慧提醒企业:伟大源于对简单的坚持,卓越来自对细节的执着。在VUCA(多变、不确定、复杂、模糊)时代,这一思想更能帮助企业稳扎稳打,构建长期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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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会留下“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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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1842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0 18: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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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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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1241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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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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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导致家人死亡,家人该如何找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其中特别强调,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的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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