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不了结婚证却出示居委员的证明证实其婚姻事实具有法律效力吗?

导读:
我每年都遇到几个这样的情况,我从法院一般处理办法说一点。提供不了结婚证的原因有好几种,有的是老人以前根本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就一起生活的,有的是登记了但是搬家或者其他原因遗失了,对于不同的情况我分别论述,对于根本没有登记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案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发生在该时间以后的,且没有补办登记手续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解释规定,事实婚姻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1994年2月1日为依据,之前像夫妻一样生活的,才能认定,之后的都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对于遗失了结婚证,一般可以从民政部门调取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表,也可以证明是夫妻关系。对于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证明,一般是不能证明婚姻状况的,婚姻事实要么法院认定事实婚姻,要么民政部门出具婚姻登记的证明,因为他们对婚姻状况认定有法定的职权,居委会没有法律授权,很多人只是觉得哪里方便就哪里开证明,实际上开了也没有法律效力,要开证明也要在该部门职权范围之内开具的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