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怎么处罚

孔孟廷律师 2023.02.2427人收看
导读: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重点提示:

1、犯罪形态是犯罪在时间上呈现的形态,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犯罪既遂是法考的重要考点

2、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无犯罪形态,无既遂未遂的问题。

3、犯罪形态是一种终局性形态,而非暂时停顿。同一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犯罪形态。

第三节、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一)犯罪中止VS犯罪未遂

区分标准: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首先判断前提“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再判断放弃犯罪的自动性与被迫性。

1、前提—继续犯罪的可能性:根据社会一般人看法,在当时情境下能否继续犯罪;

2、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在有继续犯罪可能的前提下,犯罪人主观心理是自动放弃犯罪,成立中止。

案例模型1—被害人是熟人:强奸路过妇女,发现是表妹放弃是未遂;发现是普通人,放弃是中止。

案例模型2—害怕处罚:害怕当场被抓,放弃是未遂;害怕未来被抓,放弃是中止。

(二)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能否继续犯罪”的前提产生认识错误,由此影响主观条件(自动或被迫放弃)

【模型1】犯罪人认为无法继续,进而认为是被迫放弃。因其主观上认为是被迫放弃,因此认定为犯罪未遂。如甲入室盗窃乙家,听到脚步声以为主人回家了,实际上是邻居回家。甲认为自己是被迫放弃犯罪,应认定为未遂。

【模型2】犯罪人以为能够继续犯罪(实际上无法继续或无法既遂),进而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因其主观上是自动放弃,因此认定为犯罪中止。

(三)特定对象不存在

概念: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该特定对象客观上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认定为未遂。

1、特定对象不存在:如甲盗窃银行保险柜,打开后发现只有2元,失望离去。甲的盗窃对象是巨额现金,因其不存在只能是未遂。

2、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甲雇乙杀丙,乙看了丙的照片后去找丙,准备开枪时发现对方不是丙。因特定对象不存在只能认为是无法继续,因此构成未遂。

二、成立条件二:中止行为

行为实行终了与未实行终了:行为终了是指能够导致既遂结果的实行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否则属于未实行终了。

(一)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

1、自动放弃犯罪,要求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的停顿。

2、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属于犯罪中止。

(二)行为终了的犯罪中止:此时不仅要求自动放弃犯罪,还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防止”包括采取的措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可能的有效性),并且实际防止了结果发生(实际的有效性)

 

三、成立条件三:有效性(实际有效性)

(一)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1、没有发生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而非没有发生任何结果。

2、因果关系问题:犯罪行为→中止行为→结果未发生。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具有因果关系。

(二)发生了危害结果

1、行为模型:犯罪行为→ 中止行为→ 介入因素→ 发生实害结果。

2、判断方法: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若介入因素异常,则与先前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再看谁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如介入因素阻断救助行为,表明介入因素作用大,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想杀害乙,致使乙重伤昏迷,生命垂危。甲心生怜悯,抱起乙送去医院救治,脚下一滑和甲一起摔下楼。乙死亡。

【分析】摔倒行为作为介入因素比较异常,先前重伤行为与摔倒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有较大作用,二因一果,甲的中止行为没有实际有效性,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四、犯罪中止的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

1、“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

2、“损害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如甲入户盗窃,翻箱倒柜没有找到财物,于是离开。由于刑法处罚非法入侵住宅的行为,甲成立盗窃罪的中止,但属于“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中止中有两个行为:先前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损害结果是指由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包括中止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案例】甲投毒杀乙,又后悔,送乙去医院,路上因甲过失导致发生车祸,车祸导致乙重伤。重伤结果不是由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第四节 犯罪既遂

一、既遂的认定

(一)实害结果: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设施罪,产生危险意味着犯罪成立,造成实害结果才表明犯罪既遂。

(二)行为对象的转移

1、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财产法益具有可替代性。如甲入室盗窃现金,进门后发现还有珠宝,于是放弃现金拿走珠宝。仅认定为一个盗窃罪既遂。

2、转移人身法益对象,并罚,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甲本想杀害乙,正要动手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放过乙,将丙杀害。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并罚。

(三)时间阶段

既遂结果应出现在实行阶段,由实行行为导致。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案例】甲想杀死乙,将毒酒放在自己办公桌上,准备晚上给乙喝,然后出门。乙来到甲办公室,不知情喝了毒酒死亡。

【分析】属于结果的提前发生,甲的杀人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四)因果关系

成立犯罪既遂,要求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诈骗罪

逻辑结构: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于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

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抢劫罪

暴力胁迫行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强奸罪

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妇女因无法反抗而被奸淫

二、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一)终局形态:判断具体犯罪形态时,先判断哪个时刻出现终局性形态(犯罪行为彻底结束;犯意彻底消除),再判断具体是哪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性的停顿。

(二)排斥关系;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以上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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