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内固定伤残鉴定(骨折有内固定伤残鉴定)

导读:
一、交通事故,尺骨桡骨骨折,内固定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当然可以。但骨折要做鉴定最快也需要出事故那天三个月后隔一天才能做伤残鉴定,比如4月1日事故,就得7月2日才能做伤残鉴定。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所的法医检查拍照,然后结合你的纸质病历资料和x光片,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还没法当场出的,一般得15天后出。
尺骨桡骨骨折有下内固定可以评最低等级十级伤残。
二、左脚工伤六小腿骨折内固定可以评残吗
小腿骨折做了内固定工伤鉴定一般可能在9级伤残以上。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三、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能评几级伤残
跟骨或距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9.2九级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之规定,可评定为九级伤残;若为除跟骨、距骨以外其他足骨(如骰骨、跖骨、趾骨等)骨折,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10.2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或遗留足弓破坏,则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十级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或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之规定,可评定为十级伤残。其余情况不考虑评残。
四、骨折有内固定能做伤残鉴定吗
法律分析:看情况,做了内固定一般是等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但如果伤情已经稳定可以提前进行鉴定。 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