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起诉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导读:
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一、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该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行为已撤销,一方主张该房产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可依法分割。
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后共同生活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九、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无效,且该财产分割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导致离婚时未达成协议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十、因一方隐瞒个人重大疾病或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宣告无效,双方离婚时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治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另一方请求赔偿。
一、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对有关财产分割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为由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该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行为已撤销,一方主张该房产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可依法分割。
二、夫妻双方可约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如无约定,则视为婚前财产。
三、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另一方应予以帮助,以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四、夫妻双方可协议子女抚养问题,或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份,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六、夫妻之间因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产生的其他民事权益也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三、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无效,且该财产分割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导致离婚时未达成协议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实践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判断离婚协议效力的关键,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明确分割,只是笼统约定财产归男方所有或者归女方所有,此时签订的协议并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该财产分割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合同或者协议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