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没有离婚证怎么办

导读:
离婚了,却没拿到离婚证,遇事该咋办?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事宜达成合意,签署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协议离婚比较快捷、方便。如果双方对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
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拿到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就证明与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不需要再到民政局换取离婚证。就算拿着民事调解书到民政局要求换取离婚证,民政局也不会予以办理的。如果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离婚证明,出示这份民事调解书就行了。如果不想让他人看到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可以让法院出具一份《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上只记载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这样就不用害怕泄露自己的隐私了。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之后为什么没有离婚证?
有了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还用去婚姻登记机关换离婚证吗?
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无争议,协商一致后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即夫妻双方对上述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法院经调解、依法裁判后,会向离婚诉讼主体送达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很多当事人疑虑,经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裁判文书生效了是否还要去婚姻登记机关换离婚证呢?答案是不需要的。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政局发放的离婚证和法院送达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系基于两种不同离婚方式产生,均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双方无需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的,婚姻关系自何时解除?
诉讼离婚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日为婚姻关系解除之日。需要注意的是,文书上落款的时间并不等于文书生效的时间。司法实践中一般这样处理:
第一,一审判决离婚的,裁判文书已经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自最后一方签收裁判文书之日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二审维持一审离婚裁判或二审改判离婚,已当庭宣判的,自当庭宣判之日起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的,自最后一方签收裁判文书之日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调解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自双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已全部送达,自最后一方签收裁判文书之日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丢失了,怎么办?
离婚判决或调解后,为防止当事人遗失或发生文书损毁,法院一般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正本若干份。但许多当事人因诉讼时间久远、保存不善等原因不慎丢失,等需要时才发现找不到了,该怎么办?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联系作出生效文书法院的档案室,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可复制该已审结归档卷宗正卷中所附的本案法律文书,并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经法院案卷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制件与法律文书原本具有同样的证明效果。


